参见【日】芦部信喜著、高桥和之增订:宪法(第三版),林来梵、凌维慈、龙绚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0页。
未来的公安行政审批改革要以法治理念为引领,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定期清理和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制度,走行政审批法治化、标准化、信息化的道路,在公安机关内部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同时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公开权力清单是必然的选择,而在权力清单当中十分重要的就是行政审批权。
而行政审批改革的目标就是政府只需审批依据法律法规设定的必须的项目,其他的项目则交给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审批是一次性的源头管理,监管是长期性的过程管理。这一理念对于公安行政审批来说尤为重要,作为公安机关,其管理的事项多涉及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如果不进行必要的限制和设置一定的条件,势必会对社会治安秩序、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损害。特别是新一届政府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行政审批改革对于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意义,积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先后7次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因此,导致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想方设法抵制行政审批的取消和下放,即使原有的项目被取消和下放,也会重新另立名目、翻新花样来维系原有的利益格局。
[5]薛澜:《行政审批改革的最大难点》,载《人民论坛》2013年9月(上),第58页。关键词:公安行政审批 标准化 第三方评估 近日,中共中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在深化公安行政管理改革方面,专门提到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六)完善公安行政审批信息化 公安机关借助自身的业务优势,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应当说已经走在各行政机关的前列,当前公安机关倡导的四项建设其中之一就是基础信息化建设。
再次,不同警种行政审批的标准和流程也可能会不一致。(二)认识存在误区 当前的公安行政审批改革,容易产生一定的误区,认为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下放得越多越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就不能再新设行政许可。[10] (五)推广公安行政审批标准化 公安机关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在体制性障碍方面可能有所突破,但是行政审批项目原主管部门和警种审批标准不统一、政策法规相脱节、条件互为前置、部门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依然存在。(二)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许多地方公安机关都已经入驻所属行政区的行政服务中心,在行政服务中心中设置专门的公安窗口,将原本分散的公安机关内部的各个机构和职能处室的行政审批放到统一固定的地点进行办理,各审批部门都派驻人员到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审批,节约相对人的申请时间,同时又能够保证发现问题及时现场解决,省去了转送的中间环节。
公安部现有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领域主要包括枪支弹药管理、危险物品运输、出入境管理、集会游行示威、大型活动、国籍管理、安全防范技术、出海船舶管理等。从第一次行政审批改革以来,我国已取消和下放2000多项行政审批项目,可以说是成果显著,政府部门更是有割肉的感觉,但是,市场和相对人的反映又是如何呢。
因此,公安行政审批改革也应当把握一定的度,不能影响公安机关法定职权的行使。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行政审批标准化方面也已经有了成熟的经验,例如,宁波市公安局、苏州市公安局、常州市公安局、杭州市公安局等在行政审批标准化方面已经取得积极的成果。而我国的市场监管却保持着行政审批与市场监管合为一体的突出特征,以行政审批取代监管的矛盾比较突出,有关部门既管审批又管监管,前置性审批过多不仅压抑市场活力,也无法保证事后监管的有效性。科学的评价不但能够检验改革的成效,而且能够发现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正。
公安行政审批作为行政权的组成部分,自然要在法治理念的指引下进行改革和完善,充分发挥法治对于改革的引领和保障的重大作用,解决公安行政审批改革的前提性、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7] 首先,要建立公安行政审批项目审查制度,对拟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有效性评估,并将其作为依据来决定行政审批项目的存废。即便有所评估,也多侧重于政府部门的自查、自评,缺乏相对人的评价,更缺乏第三方的评估。目前,公安部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计30项,约占国务院各部门现有行政审批项目(1142项)的2.6%,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数量在60个国务院部门中排名第12,其中行政许可2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1项。
(三)公开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定期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权力清单制度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制度建设科学化的重要步骤,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8]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门机关,其权力的行使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审批。
从统计来看,涉及公安机关的行政审批项目改革绝大多数采用的都是直接取消方式,下放管理层级和调整管理方式各自用过一次,分别是将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的审批权下放至省级公安机关,将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上岗证审批转由劳动社会保障部实施。此外,公安机关还要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的定期清理制度,对于保留、取消、下放以及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进行清理,定期更新权力清单,以更好地履行审批职责,方便服务群众。
但现实情况是由于我国的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起步较晚,发育不健全,部分行业协会垄断化、行政化色彩严重,经费保障不足,社会公信力不高,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本应由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承接的自律和监管职能并没有实现,导致一些领域的监管出现空白期。(三)重审批、轻监管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李克强总理也强调政府要把不该管的坚决放给市场。另一方面,也担心一旦行政审批被取消了,对相对人的管理就没有了抓手,就无法有效进行监管。(一)用法治理念引领公安行政审批改革 法治理念已经成为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基本思维方式。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在公安行政审批中仍然存在,无论是公安部还是地方各级公安机关,都还有一部分行政审批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但是,仍然存在着合法性缺失、认识误区、程序不规范、审批和监管关系未理顺,以及缺乏科学评价等问题。
同时,也不能因为行政审批改革而否定新设行政许可。在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过程中,国务院委托国家行政学院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就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激发企业和市场活力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评估,通过评估发现了许多自查和督查难以发现的问题,并提出了科学的整改建议,取得很好的效果。
其次,各警种分散办公可能会给相对人增加一定的交通成本。从改革的方式看,行政审批改革主要通过三种途径,分别是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把市场能够自行调节的事项交还给市场。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担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神圣职责,涉及公安机关的行政审批项目覆盖面广、数量多、种类杂、影响大、与相对人关系密切,多数还涉及公共安全。对于公安机关来讲,这种内部权力划分能够突出专业性,便于行使职权,提高工作效率。
(六)缺乏科学评价机制 当前检验行政审批改革成效的方法多数是通过客观的数据统计来进行的。在媒体的报道当中,多数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对如此大规模的行政审批改革感受似乎并不强烈。此外,部分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的权力观念还是重于服务意识,始终认为行政审批取消了,行政权力就不存在了,部门利益就没有了。由于缺乏事中和事后监管,许多建筑工程擅自改变消防规划,留下了很多安全隐患,消防通道被堵塞、消防设备设施被破坏的现象较为普遍,很可能导致火灾发生后因无法及时救援而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此,还要在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的基础上推行公安行政审批标准化改革。后者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外的审批项目。
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公开权力清单方面敢于亮剑,将行政审批的项目、依据、条件、期限、流程等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既方便群众,又接受监督。在各级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的试点下,公安机关也可以尝试在机关内部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设立专门的行政审批部门,将分散在各个警种和科室的行政审批服务职能向一个部门或科室集中,然后将行政审批服务科室向所属行政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在进驻政务中心后,完成对窗口人员的授权。
地方政府通过制定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行政许可标准,把原来行政机关内部审批条件格式化、图表化,形成统一的标准和流程图,以此解决原来行政审批条件模糊、流程不透明、暗箱操作的问题,同时也使相对人一目了然,便于提起许可申请。在公安行政审批改革中,也要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公安院校等科研机构,借助第三方中立的地位、专业的人才、科学的评估方法对公安行政审批改革的实效进行实地评估和检验,从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是可能会出现相对人减负不成反而负担增加的现象。[3] 三、公安行政审批改革面临的困境 中央和地方的公安行政审批改革虽然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果,但是,在公安行政审批实践当中仍然存在着权力意识过重、程序不规范、监管缺失、承接不足等问题,成为影响公安行政审批改革进一步深化的瓶颈。[11] (七)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 引入第三方评估,是政府管理方式的重大创新。再次,针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要有专门的程序规定,规范取消下放的流程,避免取消和下放的乱象。
四、公安行政审批改革对策 公安行政审批改革应当与我国行政审批改革的整体思路保持一致。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必备的要素,具有高效、灵活、自律的特点。
(四)审批程序不规范 完备的程序设计能够规范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公正审批结果,但是,当前行政审批的程序存在诸多不足,严重影响了行政办事效率和政府公信力。(四)在部门内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 公安机关由于管理范围广泛,职责权限众多,内部往往划分为不同的警种,相应的职权都下放到各个警种,行政审批权亦是如此,公安行政审批权散落在治安、户籍、出入境、消防、交警等各警种。
二是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项目。但是,对于相对人申请行政许可而言,却增加了一定的负担,首先,相对人要搞清楚向公安机关的哪个部门、哪个警种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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